國際特赦組織2010年度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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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追求正義:為所有的權利,為所有的人
國際特赦組織代理秘書長克勞迪歐.寇東(Claudio Cordone)
2009年1月至5月期間,正在撤退的坦米爾猛虎組織和向前推進的斯里蘭卡政府軍,把約30萬斯里蘭卡人夾困於一塊狹長地帶。雖然有關雙方侵害行為的報導不斷增多,但聯合國安理會未能出手干預,至少有7千人喪生,有人估計死亡人數高達2萬。斯里蘭卡政府否認一切有關其部隊犯下戰爭罪行的報導,並拒絕國際調查的要求,而自己又沒有進行任何可信和獨立的調查。聯合國人權理事會召開了一次特別會議,但政治博弈導致成員國批准了斯里蘭卡政府起草的一份決議,該決議讚揚斯里蘭卡政府成功打擊坦米爾猛虎組織。截至2009年底,雖然出現進一步顯示戰爭罪行和其他侵害行為的證據,但沒有任何人被繩之以法。
在追究那些人權侵犯者責任方面,實在難以想像還會有比這更為徹底的失敗。
由此我想到1992年發表的《國際特赦組織報告》前言,題目是《凶手消遙法外》。那份前言特別指出,在許多國家,對命令或寬容殺戮、強迫失蹤、系統性的強姦和其他侵害行為負責的政治和軍事領導人,沒有任何被追究責任的風險。斯里蘭卡是一個顯著例子,在該國1988至1990年對國內反叛活動的暴力鎮壓中,發生了數萬起法外殺戮和強迫失蹤事件,而當時的政府未能將那些負責者繩之以法。
所以顯而易見的問題是,過去20年中出現了任何變化嗎?看看2009年斯里蘭卡的情況,或者哥倫比亞或迦薩的情況,人們很容易作出結論說,實際上沒有;如果沒有變化,那麼為什麼還要去追究責任呢?但這樣的看法所忽視的是,儘管存在新舊挑戰,在少於20年的時間中還是有顯注的進步,這些進步確保了肇事者現在更難以逍遙法外。
是的,法網恢恢,但還未能疏而不漏。一些狀況完全沒有得到審查,在另一些情況中,要討回公道所花費的時間太長了。但進步是存在的。另外,追究責任的要求已不僅限於有關殺戮或酷刑的補救這一熟悉領域,而是擴展到食物、教育、住房和健康權這些基本人權的領域,我們都需要這些人權來過有尊嚴的生活。
問責方面的成就
問責(accountability)是指一個人要對其採取的行動負上責任,或因沒有採取行動而對他人造成直接影響而追究責任。這是一個寬泛的概念:可以指政治上的問責,這在選舉中可以體現;也可以是道德上的問責,這可能是由社會價值觀來衡量。
國際人權準則的主要焦點是確立法律問責制度。人們享有法律必須列載和保護的權利;根據法律,當權者有責任尊重、保護和實現個人的權利。
確保問責是重要的,首先因為那些遭受傷害的人有獲得真相和公正的權利。我們必須承認受害者及其親屬所遭受的傷害,也必須追究肇事者的責任。如果要使受害者得到補償,就應查明哪些人出於哪些原因做了哪些事,這和將侵害行為肇事者繩之以法同等重要。
問責還使我們能展望未來,成為防止犯罪的措施,並為實行國家和國際機構改革提供了基礎。有效的問責機制可以幫助各國制訂更好的政策和法律,並監控它們對人們生活的影響。
在過去20年,一場全球性的運動成功地確立了國際司法的地位。這一成就包括國際刑事法院在1998年成立,該法院的基礎是處理前南斯拉夫和盧安達的種族滅絕罪、危害人類罪和戰爭罪的國際法庭。
2009年是一個分水嶺。在這一年,國際刑事法院向一名現任的國家元首簽發逮捕令,他被指控涉嫌5項危害人類罪(謀殺、滅絕種族、強行轉移人口、酷刑和強制性交)和2項戰爭罪(把平民作為攻擊目標)。
截至2009年底,國際刑事法院的檢察官已對發生罪行的國家(烏干達、剛果民主共和國和中非共和國)提交的三起情況,和安理會提交的一起情況(蘇丹的達佛地區)開展了調查。他還要求法院的預審分庭授權開展另一項調查(肯亞)。國際刑事法院傳喚了達佛地區的1名武裝團體領袖,對1名民兵領袖、1名政府高層官員和蘇丹總統簽發了逮捕令,還對烏干達、剛果民主共和國和中非共和國的武裝團體領袖簽發了逮捕令。這些重要步驟旨在落實的原則是,任何犯有戰爭罪或危害人類罪的人,無論他們是隸屬於政府還是其他勢力,都應被同等地追究責任。
近年來,國際刑事法院的檢察官擴展了其工作的地理範圍,對非洲之外的4起情況開始初步調查,即阿富汗、哥倫比亞、喬治亞和2008至2009年發生在迦薩和以色列南部的衝突。
各國批准國際刑事法院《羅馬規約》的程序(截至2009年底有110個國家批准),推進了國家層次的司法改革,使國內法院對違反國際法的罪行具有管轄權,而且當嫌犯在本國逍遙法外時(也只有在這個情況出現時)可以將他們繩之以法。雖然普遍管轄權方面在2009年出現了一些挫折,例如西班牙立法把範圍限制在其國內,但在美洲、歐洲和非洲各地,一些律師展開了訴訟,一些案件遞交到國內法院審理。一些被控在辛巴威犯有危害人類罪的人,他們其後前往南非,南非當局決定不根據該國的普遍管轄權法律來進行調查,兩個非政府組織於12月在法庭上對這一決定提出質疑。截至年底,已有40多個國家自1998年以來頒佈了法律,維持或加強對違反國際法罪行的普遍管轄權,這略微幫助了處理全球的免責現象(impunity,即犯罪者得以豁免法律責任)。
此類調查和起訴改變了政府和公眾對違反國際法罪行的看法。人們認識到越來越多的此類案件的本質:它們是需要受到調查和起訴的嚴重罪行,而不是應通過外交管道解決的政治問題。當智利前總統皮諾契特於1998年在倫敦被捕後,我和同事一起努力以行動來追究他的責任,對此類案件的看法改變尤其令我感到鼓舞。
在拉美各地,各國法院和政府正在重新調查那些長期受到特赦法律庇護的罪行。這些進展顯示,即使在事發幾十年後,即使面臨許多旨在阻止起訴的特赦和其他造成逍遙法外現象的措施,公民社會仍努力鬥爭來掃除通往真相、正義和補償道路上的障礙。
具有標誌意義的判決之一是,秘魯前總統藤森在2009年4月被判觸犯危害人類罪,在1990年代初發生的3起案件中,軍方的暗殺小組實施了綁架、酷刑和法外處決,這項判決在某種程度上為受害者的親屬帶來了案件的結局。烏拉圭最高法院在10月裁決,1980年代末期頒佈的使嚴重侵犯人權行為免受追究的特赦法律無效,因為該法律不符合烏拉圭應履行的國際法義務。在2009年臨近結束時,阿根廷的檢察官開始在該國軍政府(1976-1983)下臺以來最為重要的一起審判中列舉證據,17名軍警成員被控在惡名昭彰的海軍技工學校犯下酷刑、強迫失蹤和謀殺罪行。
追求正義的行動遠不只限於拉美。例如,獅子山特別法院除了正在審理的賴比瑞亞前總統泰勒一案外,在2009年結束了其他所有案件的審理,這使該國在通往和解的道路上邁進了一步。在亞洲,柬埔寨紅色高棉的一名最為惡名昭彰的指揮官終於面臨受審,他被控在30多年前犯有戰爭罪和危害人類罪。康克由(Kaing Guek Eav)的別名是杜赫(Duch),他是安全機構S-21的指揮官,在1975年4月至1979年1月期間,據信至少有1萬4千人在那裏遭受酷刑,然後被殺害。這是「柬埔寨法院特別法庭」第一次審案,這樣的臨時性法庭必須儘快由有效的國家司法體系代替,但該法庭至少承認了倖存者所遭受的磨難。
在2009年,連那些強國都發現他們無法逃脫法網。雖然一些歐洲國家沒有積極處理在美國主導的「反恐戰爭」背景下發生的侵犯人權行為,但義大利一家法院在11月判決22名中央情報局特工、1名美國空軍軍官和2名義大利軍事情報特工有罪,因為他們在2003年參與了在米蘭街頭綁架烏薩馬•穆斯塔法•哈桑.納斯爾(Usama Mustafa Hassan Nasr,別名阿布.奧馬,Abu Omar)。奧馬隨後被轉移到埃及,他在那裏被秘密關押了14個月,據稱遭受了酷刑。這起審判能得以進行,主要是因為米蘭檢察官辦公室不顧本國政府要求撤銷案件的壓力,在沒有任何美國特工被捕或出庭的情況下,堅決執行法律。
即使在一些沒有正式接受國際刑事法院管轄權的國家,該法院的存在也使人們更加關注追究責任的問題,那些對侵害行為負責的人無法感到不受影響。聯合國人權理事會設立了一個獨立的調查團,來調查2009年1月結束的迦薩和以色列南部地區22天衝突中發生的侵犯人權行為,使團由南非法官理查.戈德史東(Richard Goldstone)領導,他以前是盧安達和前南斯拉夫問題國際刑事法庭的檢察官。戈德史東的報告稱,以色列部隊和哈瑪斯(及其它巴勒斯坦團體)犯下了戰爭罪行,可能還犯有危害人類罪。這和國際特赦組織在衝突期間及衝突結束後,立即進入迦薩和以色列南部進行實地調查所得到的結論相符。
戈德史東的報告稱:「長期存在的逍遙法外現象導致司法危機。」報告建議,如果衝突雙方未能開展調查並確保問責,安理會就應行使其權力,將情況提交給國際刑事法院處理。2009年11月,聯合國大會給予以色列和巴勒斯坦方面3個月的時間來顯示他們願意而且能夠按照國際標準開展調查。
一個顯示國際社會迅速回應的例子是,聯合國設立了一個國際調查委員會,來調查9月8日在幾內亞首都科納克里發生的事件,當時安全部隊暴力鎮壓一所體育場內的和平示威,有150多人被殺,婦女當眾遭到強暴。調查委員會在12月宣佈當時發生了危害人類罪,並建議將案件交給國際刑事法院,該法院已開始進行初步調查。
最後,「轉型正義(transitional justice)」機制在過去20年以越來越快的速度增長。許多告別長期武裝衝突和政治鎮壓的國家,以不同的問責模式來處理過去遺留的問題。在2009年,真相與和解程序及後續工作在賴比瑞亞、所羅門群島和摩洛哥/西撒哈拉取得了進展。摩洛哥/西撒哈拉是中東和北非地區唯一以這種方式來處理過去侵犯人權行為的國家,但該國的程序中沒有包括刑事司法部分。當我們搜集國際特赦組織幾十年來的相關個案調查記錄,來協助這一程序時,對我們大家都顯而易見的是,如果要實現建立在正義基礎上的和解,就必須在揭示真相的同時還追究責任。「讓過去的事成為過去」這樣的態度雖仍具有吸引力,但經驗顯示,如果允許犯罪者真的「逃脫謀殺罪的處罰」,和平局面就不會穩固,而且經常無法持續。
強權和政治化──實現正義的障礙
雖然現在比以往任何時候,都更可能從法律上追究違反國際法罪行的責任,但2009年發生的事件證實有兩個難以逾越的障礙。如果我們希望在所有各項權利方面都實現真正的問責,那麼就必須要掃除這些障礙。第一個障礙是強國繼續淩駕於法律之上,沒有受到有效的國際審查。另一個障礙是強國操縱法律,保護他們的盟友免受審查,而且主要是在政治需要時才要求追究責任。他們的此類做法給其他國家或國家集團提供了藉口,來以同樣的方式將司法政治化。
截至2009年底,雖然有110個國家批准了國際刑事法院的《羅馬規約》,G20(二十大工業國)的20個國家中只有12個國家批准了該規約。中國、印度、印尼、俄羅斯、土耳其和美國等國對國際司法努力袖手旁觀,有的甚至蓄意阻撓。
美國將自己排除在國際刑事法院的管轄權之外,因此即使他們在其反恐戰略背景下自己侵犯他人的人權,也就面臨更少的外部壓力。歐巴馬總統就職後下令在1年之內關閉關達那摩的拘留設施,終止秘密拘留計畫,並停止使用所謂的「強化審訊手段」,這些是令人感到鼓舞的跡象。但截至2009年末,關達那摩仍在進行拘留,就那裡或美國「反恐戰爭」的其他領域中發生的侵犯人權行為,在追究責任方面幾乎沒有任何進展。
中國也遮掩其行為以免受國際審查。2009年7月,在新疆維吾爾族自治區的烏魯木齊,維吾爾族人起初的和平抗議在遭員警鎮壓後演變為暴亂。中國政府限制接觸資訊的途徑,逮捕未使用暴力的抗議者,並通過迅速和不公的審判,判處許多人死刑,在暴力事件發生後數月就處決了9人。在12月,又有13人被判處死刑,另有94人被捕。暴力事件發生後,記者只能得到短暫和有限的採訪途徑,這無法替代適當的國際審查──中國未能對聯合國酷刑問題報告員有關訪問該地區的要求作出回應。當中國政府對其所稱的問責進行保密,並迅速執行處決時,其確保問責的任何說法都不可信。
雖然歐盟委託進行的獨立調查作出結論,2008年喬治亞共和國(或譯:格魯吉亞)和俄羅斯衝突各方都對違反國際人道和人權法律的行為負責,但截至年底,俄羅斯和喬治亞都沒有追究任何人的責任,有2萬6千人仍無法返回家園。越來越清楚的是,俄羅斯會用其勢力來使其軍人及從喬治亞分裂的南奧塞梯(和阿布哈茲)免受國際審查。俄羅斯尤其反對擴大對兩個駐喬治亞的關鍵性國際監督使團的授權,這兩個使團隸屬于歐洲安全與合作組織和聯合國。這使歐盟監督使團成為唯一在喬治亞工作的國際觀察機構,而他們無法進入俄羅斯或南奧塞梯和阿布哈茲當局在衝突後控制的地區。
印尼是G20國中的另一個金融強國,對於在聯合國資助的1999年東帝汶獨立公投中和此前24年的印尼佔領期間發生的侵犯人權行為,印尼10多年來未能確保為受害者追究責任。雖然過去10年中出現了國家或國際資助的各種司法努力,但大多數涉嫌在1999年犯下危害人類罪的人仍逍遙法外,而所有在印尼受到起訴的人都被判無罪。
第二個障礙是國際司法的政治化,這使追究責任的努力受到政治目的決定,被用來支援盟友和削弱對手。例如,美國和歐盟國家運用其在安理會的地位,保護以色列就其在迦薩的所作所為免受更為強硬的追究責任措施。聯合國人權理事會起初決定只調查以色列被控犯下的侵犯人權行為,以顯示其扭轉政治偏向的態度。值得稱讚的是,後來被任命領導調查的戈德史東法官堅持認為,聯合國調查團應調查以色列和哈瑪斯雙方被控的侵犯人權行為。另外,對於稱讚斯里蘭卡政府向坦米爾猛虎組織開戰的決議,聯合國人權理事會沒有一個亞洲或非洲國家投反對票。
強國不願對自己和政治盟友採用同樣的標準,其他國家則利用這點來為自己的雙重標準辯護,他們有時把「區域團結」的錯誤觀點置於對受害者的聲援之上。最明顯的例子是非洲國家對國際刑事法院向蘇丹總統巴希爾簽發逮捕令的起初反應。雖然巴希爾被控犯有的罪行十分嚴重,但由利比亞在7月主持的非洲聯盟大會重申,要求聯合國安理會暫停審理蘇丹總統的程序,並決定非洲聯盟會員國不會在逮捕和引渡他的事宜上與國際刑事法院合作,還要求非洲委員會召開預備會議,來討論將於2010年審議會議上提交的《羅馬規約》修正案。
巴希爾總統在自由地走訪了未締結《羅馬規約》的國家後,土耳其、奈及利亞、烏干達和委內瑞拉又邀請他到訪。但當公民社會發出抗議呼聲後,形勢開始轉變。南非稱將履行《羅馬規約》的締約國義務,巴西、塞內加爾和波札納明確表示會在他來訪時逮捕他。但巴希爾總統在2009年底時仍逍遙法外,並仍然聲稱起訴他的努力是出於政治目的,而且是歧視非洲。對於達佛地區數十萬流離失所的人來說,發生更多暴力和侵害的噩夢仍在繼續,蘇丹南部又面臨戰爭危險,人們的困境更為惡化。
未來的挑戰──為所有的權利進行問責
針對衝突或政治鎮壓中發生的大規模暴行,要落實問責仍存在現實上的障礙,但我們至少在論述層次上取得了勝利:犯下戰爭罪及危害人類罪或強迫失蹤的人應受到懲罰的原則,已經沒有人會否認。但對於大規模侵犯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的情況,卻沒有出現同等的努力來落實法律和追究責任。許多人或說這兩者是不同的。確實,屠殺平民與剝奪人們的教育權利並不相同。但這樣的剝奪同樣是在蔑視國際法律,並對人們的生活造成負面影響。因此這些侵害行為必須通過國際問責來處理。
目前的任務是使世界領導人相信,問題的嚴重性不亞於達佛的衝突,這是一場人權危機。
試想一下健康權的問題,特別是孕/產婦死亡的災難現象。每年超過50萬婦女死於和懷孕有關的併發症。侵犯人權行為,直接影響獅子山、秘魯、布吉納法索和尼加拉瓜的孕產婦死亡率,而這只是國際特赦組織在2009年關注的幾個國家而已。正如我在獅子山和布吉納法索親眼所見,這些國家的政府承認問題並採取步驟來解決。但他們和公民社會都需要做出更大的努力,來處理那些促使可預防死亡泛濫現象的關鍵人權問題,例如性別歧視、早婚、婦女的性/生殖權利遭受剝奪,以及接觸基本健康服務方面的障礙。在這方面,他們必須得到國際社會的支持。
考量到充足的資源是實現某些方面的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的必備條件,所以國際人權法僅要求「最大限度地利用現有資源」來「逐步實現」這些方面的權利。但政府不能老是拿資源有限當作藉口。當一個國家存在可預防的孕產婦死亡現象時,這不僅僅是反映這個國家的貧富程度。例如,安哥拉的孕產婦死亡率遠遠高於莫三比克,而實際上莫三比克遠比安哥拉更為貧窮。再比如說,瓜地馬拉的人均國內生產總值幾乎是尼加拉瓜的兩倍,但孕產婦死亡率卻比後者更高。
再想想住房權的問題。2009年,國際特赦組織調查了查得首都恩賈梅納數萬人在遭強迫搬遷後無家可歸的困境,以及埃及開羅的貧民窟居民的情況,由於埃及當局未能提供適當的住房,他們仍面臨在土石流中喪生及其它的危險。在肯亞的奈洛比,國際特赦組織與非洲最大的貧民窟基比拉(Kibera)和其他貧民窟的居民一起遊行,要求落實他們得到適當住房和服務的權利。關於2008-2009年期間的迦薩衝突,國際特赦組織特別指出的一個後果是,那裡的住房遭到廣泛毀壞,而持續進行的封鎖使建築材料無法運進迦薩。這樣的封鎖相當於集體懲罰,是違反國際法的罪行,而弱勢群體所受的打擊最大。
陷於上述困境中的人們最主要的共同點是他們的貧困。貧困者所遭受的歧視最嚴重,《世界人權宣言》中列載的所有權利,對這些人來說顯然是最需要受保護的。歧視是促成貧困的關鍵原因,並經常反映在政府的預算分配和政策上。世界上大多數的貧困者是婦女,在法律和實踐上遭受歧視最嚴重的人也是婦女。安全的懷孕、安全的家園、安全的上學和工作路徑,這些都不應只是男人和富人的專利。
對於確保在法律上追究剝奪基本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行為責任方面,有一些積極進展。各國國內法院日漸介入保護這些權利,並要求政府修改政策,至少必須實現最低限度的健康、住房、教育和糧食權利。國際機制還促使這些法院採取更多的行動。
例如,2009年11月,位於阿布賈的西非國家經濟共同體法院作出了突破性的裁決,宣佈所有的奈及利亞人都享有受教育的法律權利和人權。法院表示,司法機關可以透過個案判決來落實教育權利。政府則提出反對意見,認為教育權「只是政策的指導原則而不是公民的法律權利」,但法院駁回了所有此類說法。
另一個例子是,在羅馬尼亞的米耶爾庫雷亞丘克(Miercurea Ciuc),一個羅姆人社區在被強行搬遷出鎮中心的一所破敗建築物後,自2004年以來一直住在一個汙水處理廠附近的鐵皮屋中,他們在2008年12月向歐洲人權法院提出上訴。他們在當地非政府組織的幫助下已嘗試了所有的國家補償管道,國內法院作出了對他們有利的判決,但實際上卻無濟於事。
2009年9月,這一領域的國際問責可能性大大增加,《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任擇議定書》開放國家簽署。該議定書首次確立了受理個人來文申訴的國際機制,同時也支援各國國內的努力來確保受害者得到有效補償。
據估計,食物、能源和金融危機的綜合效應導致數百萬人陷入貧困。考慮到這點,對那些剝奪基本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行為作出更多的問責就更為重要。對所有權利的尊重,包括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必須成為所有國家層次和國際層次危機處理中不可或缺的部分。
但促成這種危機的不僅是政府。全球企業的勢力和影響日益強大,企業所作的決定和企業發揮的影響可能對人權造成深遠後果。太多企業利用缺乏有效監管這一點,或和侵犯人權及貪污腐敗的政府密切合作,因而造成災難性的後果。
我們在過去的15年中看到,通過一系列受到執行機制支持的國際投資和貿易協定,保護全球經濟利益的法律增加了。法律保護了經濟利益,但法律卻經常在企業勢力面前無法保護那些受到經濟活動損害的人。
2009年12月是聯合碳化物公司在印度博帕爾的殺蟲劑工廠毒氣洩漏事件25周年,這起災難造成數千人死亡,據估計有10萬人現在仍遭受毒氣洩漏而導致健康受損。儘管博帕爾的倖存者試圖通過印度和美國的法院討回公道,但在洩漏事件發生25年後,他們仍未充分獲得所需的救濟與補償,也沒有任何人因為洩漏事件及其後果而被追究責任。
我們仍然難以真正促使企業負起責任。無效的司法體系、缺乏得到資訊的途徑、企業對司法和監管體系的干預、腐敗及政府與企業之間的強大同盟關係,都阻撓了爭取正義的努力。顧名思義,跨國企業經營跨國業務,但要在法院針對外國企業提出訴訟,仍存在嚴重的法律和管轄權方面的障礙。全球性的商業機構在全球經濟領域活動,但不存在全球性的法治來制約它們。
儘管面臨巨大挑戰,愈來愈多受到跨國企業影響的個人和社區提起民事訴訟,來追究企業的責任,並得到一定程度的補償。在奈及利亞,石油工業在不受有效監管的情況下營運了50年,結果是環境和人權廣泛受到損害。大多數生活和生計受到損害的社區在奈及利亞無法獲得公道。2009年12月,一家荷蘭法院受理了4名奈及利亞公民控告殼牌石油公司的訴訟,他們要求就石油外洩造成他們的生計損失得到賠償。
2009年在英國的一起引人注目的民事訴訟中,石油貿易公司Trafigura同意與受到象牙海岸阿比讓有毒廢料傾倒事件影響的約3萬人達成庭外和解,賠償4500萬美元。那些廢料在2006年由Trafigura公司包租的Probo Koala號貨船運到阿比讓,然後被傾倒在該市的不同地點。有10萬多人因為各種健康問題而求醫就診,據報有15人死亡。
此類庭外和解可能為受害者帶來一點公道,但這些和解經常具有嚴重缺陷,它既沒有提供完整的補償,也沒有徹底追究責任。在象牙海岸的案件中,有毒廢料傾倒事件所致人權影響的一些關鍵方面仍未得到處理。法律和管轄權方面的缺陷目前在助長逍遙法外的現象,還需要採取更多行動來彌補這些缺陷。既然越來越多的企業承諾要尊重人權,這些企業應積極促成這方面的努力。
下一個全球計畫──為所有的權利進行問責
根據聯合國《千年發展目標》,世界各國領導人承諾改善世界貧困人口的生活。他們將在2010年9月聚會於聯合國,審議這項計劃至今的進展。根據目前掌握的證據,我們遠未達到預定於2015年實現的目標。這一失敗的代價是數億人過有尊嚴生活的權利仍被剝奪,這項權利意味著人們不僅需要享受政治自由,而且還需要像《世界人權宣言》所稱的,能夠獲得食物、住房、健康、教育和安全,既享有免於恐懼的自由,也享有免于匱乏的自由,但這仍是有待實現的目標。
全球的經濟和政治秩序沒有考慮到所有的人權。現在必須像當年設立國際刑事法院和國際司法機制時那樣,以同等的努力來提升國際政經秩序的問責性。我們需要新思維。《千年發展目標》不應僅是口惠,這些目標必須建立在各國政府承諾落實基本人權的法律基礎上,因此必須建立對政府是否履行承諾的問責機制。當國家未能履行承諾時,必須存在有效的救濟措施。
如果實現《千年發展目標》的工作充分考慮到貧困者的意見,問責性就會增強。對於有關影響人們生活的決定,人們有權參與並自由地獲取相關資訊。但權利主體本身幾乎沒有真正參與《千年發展目標》的制定。某些國家的政策妨礙了《千年發展目標》所列載的基本權利的實現,其中一些政策更產生國際影響,《千年發展目標》的進程必須確保對這些政府作出適當的監督。所有的政府,特別是居於全球領導地位的G20國政府,都應就其政策是否切實改善了世界各地貧民的生活而受到問責。
在確保人人享有一切人權的努力中,我們要不斷提醒國家和非國家代理人,他們身上負有法律義務和責任。人權工作者、草根團體、律師和其他人比以前任何時候都更加團結一致,在這方面做出努力。當他們和當權者具有共同目標時,他們與當權者合作,否則就透過尋求機構和個人的問責措施來挑戰當權者。人權運動本身變得更為全球化和多元化,跨越了疆界和學科的限制,更加緊密地互相聯繫,以便全面推進人權工作。
隨著我們進入新千年的第二個十年,國際特赦組織在這場全球運動中與夥伴們一起努力,爭取重新確立普世人權價值,並宣揚這些人權不能分割,它們直接和人們的完整生活體驗相關。透過這樣的工作,我們再度致力於實現一個人權理想──每個人(不僅是國家、武裝團體和企業)都是變革的媒介,都具有權利和責任。我們大家都享有國家和社會應該加以尊重、保護和實現的各項權利,也都負有尊重他人權利的責任。我們必須團結起來,實現《世界人權宣言》的承諾。